Lug THRU使用條款

“Lug THRU”(以下簡稱“本服務”)是株式会社愛信(以下簡稱“本公司”)爲利用本服務之客户(以下簡稱“用户”) ,根據Lug THRU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規定條件所提供之調配車輛服務(功能)之合稱。用戶將通過用本公司運行之網站“Lug THRU”(以下簡稱“本網站”), 預約本網站上有所註冊之旅客及貨物運輸商(以下簡稱“運輸商”),將用户(包括其同行者)與其貨物運輸至用户指定場所之服務(以下簡稱“運輸服務”),並由該運輸商執行運輸服務。於利用本服務,請同意本條款内容後再使用。本條款於用户與本公司之間成立,當用户點選同意按鈕,則視爲用户同意本條款。另外,本網站如有更新,本條款亦適用於更新後之本網站。

第 1 條(本條款之適用範圍、變更)
1.本條款適用於有關利用本服務之一切事項。
2.根據民法548條之4規定,通過變更本條款之事宜、以及變更後之本條款内容及其生效日期顯示於本網站或其他適當地通知方法,非經用户同意,本公司得變更本條款。變更後利用本服務之用户,則視爲同意變更内容。

第 2 條 (利用資格)
適用法律上為未成年等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利用本服務。適用法律上為未成年者僅得於取得親權人或監護人同意之狀況下,利用本服務。另外,根據運輸商判断,就部分運輸服務明示特别條件時,應遵從該條件。

第 3 條(準備設備等)
為利用本服務所需之電腦、通信工具、以及伴隨該等而所需之一切設備之準備與設置、簽訂電話使用契約、配備上網業務、以及支付電話費及其他有關利用本服務所需之費用等,作為利用本服務前提條件之環境準備及維修應由用户自行承擔責任與費用。

第 4 條(本服務之範圍)
1.本公司非為旅客運輸商及貨物汽車運輸商;本公司通過本服務提供運輸商從事旅客或貨物運輸服務之手段及本網站上之信息。
2.利用本服務時,將用户(包括其同行者)與其貨物運輸至用户指定場所之契約,於用户與提供運輸服務之運輸商之間成立。本公司非為該等契約之當事方。
3.用户申請利用本服務時,需提供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料。用户保證該等註冊信息為正確且完整的。

第 5 條(受理預約)
1.用户利用本網站,申請預約運輸商之運輸服務後,於本網站画面上顯示受理預約時,以該顯示視爲預約受理完成。
2.於受理完成之同時,本公司向用户註冊之電子郵件地址發送表示受理完成之郵件。無論任何理由,用户事先同意,表示受理完成之郵件有可能失敗、遲延、或未能發送。本公司就由此發生之一切損失,除應歸責於本公司事由外,不負任何責任。
3.預約受理完成時,運輸商承擔將用户與其貨物運輸至用户指定場所之業務。
4.用户於預約受理時間之一小時前,得免費取消預約。於預約受理時間之一小時内取消預約時,用户應根據運輸商之取消政策,向運輸商支付取消費。
5.可運輸日期、時間及預約受理時間由運輸商另行規定。可運輸日期、時間及預約受理時間会顯示於本網站,但如本條款第13條第2款規定,本公司不保證顯示内容之正確性。

第 6 條(運輸服務之運費)
1.用戶於有關自己之旅客運輸完成時,以運輸商指定之方式向運輸商支付運輸服務之費用(以下簡稱“運費”)。
2.用户支付之運費中,貨物運輸費用應根據離目的地之距離計算,用户得於預約運輸服務時於本網站上確認該運輸費用。用户支付之運費中,旅客運輸費用應参照車輛中之計費表,根據乘車距離及等候時間計算,該費用之標準於預約運輸服務時,於本網站顯示。
3.運費得由運輸商根據自己判断適當地變更或更新。有關運費,請各位用户以自己責任確認最新信息。
4.由運輸服務或運費支付發生、或與其有關之一切抱怨、投訴、問題、損失等應於該運輸商與用户之間解决。由運輸商提供之運輸服務發生、或與其有關之一切抱怨、投訴、問題、損失等應於該運輸商與用户之間解决。並且,用户支付運費時利用支付處理公司者,由該支付處理公司提供之支付處理發生、或與其有關之一切抱怨、投訴、問題、損失等應於該支付處理公司與用户之間解决。

第 7 條(使用取得之信息)
本公司得將用户利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所取得之個人資料根據本公司規定之“隱私權政策” https://lug-thru.com/term/privacy_policy_zh-tw使用。本公司根據本公司規定之“個人資料基本保護方針” https://www.aisin.com/jp/privacy/處理個人資料。

第 8 條(權利之歸屬)
1. 有關本服務及本服務提供之信息(以下簡稱“本信息”)之著作權(包括著作權法第27條與第28條規定之權利)、以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及技術訣竅(以下合稱“智慧財產權等”)均属本公司或授予本公司智慧財產權使用權之第三方,而不歸屬於用户。
2. 本公司不向用户轉讓或許可使用有關本服務及本信息之智慧財產權等。

第 9 條(禁止事項)
除本條款明确規定外,就本服務,用户不得自行或使第三方從事以下各項規定之行為:
(1)無論以盈利或非盈利為目的,將本服務转载、複寫、複製、轉發、摘錄、加工、改變、或處於可發送之狀態,或創作出衍生作品;
(2)無論以盈利或非盈利為目的,貸與、銷售、再發放、向公衆發送、授予再使用許可等,或讓第三方使用; 
(3)反匯編、反編譯、或反向工程;
(4)使用或準備使用於盈利或商業目的;
(5)侵犯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運輸商。以下亦同。)智慧財產權等之行為;
(6)違反公共秩序之行為;
(7)違反法律法規之行為;
(8)犯罪或有可能導致犯罪之行為;
(9)非經許可存取本公司利用之設備,造成過度負担,或妨礙提供或運行本服務。
(10)造成本公司或第三方損失之行為;
(11)妨礙本公司或第三方之營業,或者損害本公司或第三方信譽;
(12)其他本公司認爲對使用或運行本服務不適當之行為。

第 10 條(不受理運輸之貨物)
在利用本服務,用户不得將下列貨物委托運輸商運輸:
(1)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代表貨幣或權利之物品、現金卡、信用卡等支付手段;
(2)每項超過10萬日圓價值之珠寶、貴金屬、美術品、古董等與其他物品;
(3)容易破損、采取特别措施才適合以車輛載運之物品; 
(4)火藥、劇藥等有爆發等之危險物品;
(5)槍炮、違法藥物、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持有或取得之物品;
(6)被認爲有關犯罪之物品;
(7)寵物、生東西、有怪味之物品等,有可能妨礙運輸之物品;
(8)超過運輸商車廂及車輛載貨量之物品;
(9)其他於旅客汽車運輸事業運輸規則第52條規定之物品。

第 11 條(同意事項)
用户於利用本服務時,同意以下事項:
(1)伴隨本服務系統功能之改良、法律法規等之成立、修改、廢除,道路及交通相關信息之變化、或其他社会環境之變化等,本公司得隨時隨意改變、修改、更新本服務之内容及提供方法。
(2)本公司為定期檢修或維護本服務系統,可能停止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
(3)本服務系統需要紧急檢修或維護時,由於發生事故、天災、勞動糾紛、不可抗力、系統障碍等導致未能提供本服務時,或者本公司判断運行上或技術上不得已時,本公司無需向用户事先通知,得停止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
(4)本公司無需向用户事先通知,得改變本服務内容及提供方法,或停止提供本服務。
(5)本公司有可能收集及使用技術與相關信息。該信息亦可能為更新本服務、為用户提供支援服務及其他服務定期收集,本公司僅得以不能識別用户個人之範圍内使用。
(6)本信息有可能與實際狀況不同。
(7)根據用户使用之電腦、通信工具等之機型或設定,用户有可能不能利用本服務。
(8)由於運輸商預約受理擁擠、道路堵塞、天氣惡劣等不得已之理由,或因運輸商之狀況,調配車輛至上車指定場所及提供運輸服務有可能發生遲延。
(9)於本網站上顯示之旅客運輸費用僅為標準金額,應通過運輸商車俩設置之計費表,根據乘車距離與等候時間計算。
(10)不得僅以委托運貨之目的,利用本服務。
(11)就超過運輸商車廂及車輛載貨量之物品,應由用户另行調配運輸手段。

第 12 條(排除反社会勢力)
用户不僅目前,未來也作出聲明保證下列各項規定之事項:
1. 用户目前非為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脫離暴力團體未滿五年者、暴力團體準成員、暴力團體相關企業、擾亂企業之團體、標榜社会運動之犯罪團體、特殊智能暴力集團等、或其他類似該等者(以下簡稱“反社会勢力”);
2. 没有為企圖自己或第三方不正當利益之目的、或損害第三方之目的等,具有被視爲利用反社会勢力之關係;
3. 不向反社会勢力提供資金等或方便等。

第 13 條(免責)
1.在利用本服務及本信息,用户應遵守各種法律法規,一切以用户之責任利用。因本服務或本網站缺陷等,應歸責於本公司事由造成用户損害時,本公司向用户承擔之索賠範圍,除因本公司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外,應限制於用户可證明、直接且實際上發生之損失,該索賠金額之上限為用户對本公司承擔之運輸服務調配費(如該費用為0日圓,則500日圓)。但因運輸服務或運輸商發生或與其有關之損失等,應遵從本條第5款規定,本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2.本公司對本服務及本信息,包括本信息之正確性、完整性、或特定目的適用性、以及本服務之動作性及功能性,不作出任何保證。
3.除有另行規定,本公司因用户利用或未能利用本服務及本信息,包括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等責任,直接或間接對用户或第三方發生之損失(包括數據消失、營業利益之損失等引起之損害)不負責任。
4.用户違反本條款以及其他有關本服務及本信息明确規定之應遵守事項而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責任;應由用户承擔該責任。
5.有關運輸商就提供運輸服務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未能或遲延提供運輸服務、送錯貨物、遺失或破損貨物、運輸中之事故等)由為用户提供運輸服務之運輸商承擔。因運輸服務發生或與其有關之一切抱怨、投訴、問題、事故、損失等應於運輸商與用户之間解决之。用户不得向本公司申訴有關運輸商就提供運輸服務之一切投訴及要求。

第 14 條(用户之責任)
1.由本服務及本信息之利用,用户造成第三方損失時,或於用户與第三方之間發生糾紛時,該用户應以自己費用與責任解决,且應使本公司免受損害。
2.用户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或者不正當或違法行為造成本公司損失,本公司得要求該用户索賠該損失。

第 15 條(取消利用資格)
本公司認爲用户属下列之一者,無需向該用户通知或催告,得采取必要之措施,例如停止該用户利用本服務之資格等。
(1)用户違反本條款之任一規定;
(2)本公司認爲用户違反第12條所規定之保證;
(3)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本公司認爲作為本服務之用户不適當時。

第 16 條(利用期間)
本公司不設定本服務利用期間。但本公司得隨時隨意,無論理由,無需向用户通知且對用户不負任何責任,終止運行本服務。

第 17 條(本服務之終止)
本公司終止運行本服務時,無論任何理由,用户不得利用本服務。

第 18 條 (可分割性)
本條款之任何規定或其部分根據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律法規判断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本條款之其余規定,以及被判断為無效或不可執行之規定其余部分仍繼續完全有效。

第 19 條(存續條款)
本服務利用終止後,第 6 條(運輸服務之運費)、第 7 條(使用取得之信息)、第 8 條(權利之歸屬)、第 9 條(禁止事項)、第 11 條(同意事項)、第 12 條(排除反社会勢力)、第 13 條(免責)、第 14 條(用户之責任)、第 17 條(本服務之終止)、第 18 條(可分割性)、本條(存續條款)、第 20 條(準據法)、以及第 21 條(排他性管轄法院)之規定繼續有效。

第 20 條(準據法)
有關本條款之成立、執行及解释,應以日本法為準。

第 21 條(排他性管轄法院)
於用户與本公司之間,有關本條款或其他就本網站及本信息明确規定之所有應遵守事項發生糾紛時,以名古屋地方法院為初審之排他性協議之管轄法院。
附則
本條款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

制定日: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