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g THRU使用条款
“Lug THRU”(以下简称“本服务”)是株式会社爱信(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利用本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用户”) ,根据Lug THRU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规定的条件所提供的调配车辆服务(功能)的合称。用户将通过利用本公司运行的网站“Lug THRU”(以下简称“本网站”),预约本网站上有所注册的旅客及货物运输商(以下简“运输商”),将用户(包括其同行者)与其货物运输至用户指定场所的服务(以下简称“运输服务”),并由该运输商执行运输服务。在利用本服务,请同意本条款内容后再使用。本条款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成立,当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则视为用户同意本条款。另外,本网站如有更新,本条款亦适用于更新后的本网站。
第 1 条(本条款的适用范围、变更)
1.本条款适用于有关利用本服务的一切事项。
2.根据民法548条之4的规定,通过变更本条款之事宜、以及变更后的本条款内容及其生效日期显示在本网站或其他适当地通知方法,非经用户同意,本公司得变更本条款。变更后利用本服务的用户,则视为同意变更内容。
第 2 条 (利用资格)
适用法律上为未成年等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利用本服务。适用法律上为未成年者仅得于取得亲权人或监护人同意的状况下,利用本服务。另外,根据运输商判断,就部分运输服务明示特别条件的,应遵从该条件。
第 3 条(准备设备等)
为利用本服务所需的电脑、通信工具、以及伴随该等而所需的一切设备的准备与设置,签订电话使用合同、配备上网业务,以及支付电话费及其他有关利用本服务所需的费用等,作为利用本服务前提条件的环境准备及维修应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与费用。
第 4 条(本服务的范围)
1.本公司非为旅客运输商及货物汽车运输商;本公司通过本服务提供运输商从事旅客或货物运输服务的手段及本网站上的信息。
2.利用本服务时,将用户(包括其同行者)与其货物运输至用户指定场所的合同,于用户与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商之间成立。本公司非为该等合同的当事方。
3.用户申请利用本服务时,需提供姓名、电话号码、邮件地址等个人信息。用户保证该等注册信息为正确且完整的。
第 5 条(受理预约)
1.用户利用本网站,申请预约运输商的运输服务后,于本网站画面上显示受理预约时,以该显示视为预约受理完成。
2.于受理完成的同时,本公司向用户注册的邮件地址发送表示受理完成的邮件。无论任何理由,用户事先同意,表示受理完成的邮件有可能失败、迟延、或未能发送。本公司就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除应归责于本公司事由外,不负任何责任。
3.预约受理完成时,运输商承担将用户与其货物运输至用户指定场所的业务。
4.用户于预约受理时间的一小时前,得免费取消预约。于预约受理时间的一小时内取消预约时,用户应根据运输商的取消政策,向运输商支付取消费。
5.可运输日期、时间及预约受理时间由运输商另行规定。可运输日期、时间及预约受理时间会显示于本网站,但如本条款第13条第2款规定,本公司不保证显示内容的正确性。
第 6 条(运输服务的运费)
1.用戶于有关自己的旅客运输完成时,以运输商指定的方式向运输商支付运输服务的费用(以下简称“运费”)。
2.用户支付的运费中,货物运输费用应根据离目的地的距离计算,用户得于预约运输服务时在本网站上确认该运输费用。用户支付的运费中,旅客运输费用应参照车辆中的计价器,根据乘车距离和等候时间计算,该费用的標準于预约运输服务时,在本网站显示。
3.运费得由运输商根据自己判断适当地变更或更新。有关运费,请各位用户以自己责任确认最新信息。
4.由运输服务或运费支付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抱怨、投诉、问题、损失等应于该运输商与用户之间解决。由运输商提供的运输服务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抱怨、投诉、问题、损失等应于该运输商与用户之间解决。并且,用户支付运费时利用支付处理公司时,由该支付处理公司提供的支付处理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抱怨、投诉、问题、损失等应于该支付处理公司与用户之间解决。
第 7 条(使用取得的信息)
本公司得将用户利用本服务时本公司所取得的个人信息根据本公司规定的“隐私权政策” https://lug-thru.com/term/privacy_policy_zh-tw使用。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规定的“个人信息基本保护方针” https://www.aisin.com/jp/privacy/处理个人信息。
第 8 条(权利的归属)
1. 有关本服务及本服务提供的信息(以下简称“本信息”)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27条与第28条规定的权利)、以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及技术诀窍(以下合称“知识产权等”)均属本公司或授予本公司知识产权使用权的第三方,而不归属于用户。
2. 本公司不向用户转让或许可使用有关本服务及本信息的知识产权等。
第 9 条(禁止事项)
除本条款明确规定外,就本服务,用户不得自行或使第三方做以下各项规定的行为:
(1)无论以盈利或非盈利为目的,将本服务转载、复写、复制、转发、摘录、加工、改变、或处于可发送的状态,或创作出衍生作品;
(2)无论以盈利或非盈利为目的,贷与、销售、再发放、向公众发送、授予再使用许可等,或让第三方使用;
(3)反汇编、反编译、或反向工程;
(4)使用或准备使用于盈利或商业目的;
(5)侵犯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商。以下亦同。)知识产权等的行为;
(6)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8)犯罪或有可能导致犯罪的行为;
(9)非经许可接入本公司利用的设备,造成过度的负担,或妨碍提供或运行本服务。
(10)造成本公司或第三方损失的行为;
(11)妨碍本公司或第三方的营业,或者损害本公司或第三方信誉;
(12)其他本公司认为对使用或运行本服务不适当的行为。
第 10 条(不受理运输的货物)
在利用本服务,用户不得将下列货物委托运输商运输:
(1)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代表货币或权利的物品,现金卡、信用卡等支付手段;
(2)每项超过10万日元价值的珠宝、贵金属、美术品、古董等其他物品;
(3)容易破损、采取特别措施才适合以车辆载运的物品;
(4)火药、剧药等有爆发等的危险物品;
(5)枪炮、违法药物、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持有或取得的物品;
(6)被认为有关犯罪的物品;
(7)宠物、生东西、有怪味的物品等,有可能妨碍运输的物品;
(8)超过运输商车辆行李箱及车箱载货量的物品;
(9)其他于旅客汽车运输事业运输规则第52条规定的物品。
第 11 条(同意事项)
用户在利用本服务时,同意以下事项:
(1)伴随本服务系统功能的改良、法律法规等的成立、修改、废除,道路及交通相关信息的变化,或其他社会环境的变化等、本公司得随时随意改变、修改、更新本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方法。
(2)本公司为定期检修或维护本服务系统,可能停止提供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3)本服务系统需要紧急检修或维护时,由于发生事故、天灾、劳动纠纷、不可抗力、系统障碍等导致未能提供本服务时,或者本公司判断运行上或技术上不得已时,本公司无需向用户事先通知,得停止提供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4)本公司无需向用户事先通知,得改变本服务内容及提供方法,或停止提供本服务。
(5)本公司有可能收集及使用技术与相关信息。该信息亦可能为更新本服务、为用户提供支持服务及其他服务定期收集,本公司仅得以不能识别用户个人的范围内使用。
(6)本信息有可能与实际状况不同。
(7)根据用户使用的电脑、通信工具等的机型或设定,用户有可能不能利用本服务。
(8)由于运输商预约受理拥挤、道路堵塞、天气恶劣等不得已的理由,或因运输商的状况,调配车辆至上车指定场所及提供运输服务有可能发生迟延。
(9)于本网站上显示的旅客运输费用仅为标准金额,应通过运输商车俩设置的计价器,根据乘车距离与等候时间计算。
(10)不得仅以委托运货之目的,利用本服务。
(11)就超过运输商车辆行李箱及车箱载货量的物品,应由用户另行调配运输手段。
第 12 条(排除反社会势力)
用户不仅目前,并未来也作出声明保证下列各项规定的事项:
1. 用户目前非为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退出暴力团体不满五年者、暴力团体准成员、暴力团体相关企业、扰乱企业的团体、标榜社会运动的敲诈团体、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或其他类似该等者(以下简称“反社会势力”);
2. 没有为企图自己或第三方不正当利益之目的、或损害第三方之目的等,具有被视为利用反社会势力的关系;
3. 不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等或方便等。
第 13 条(免责)
1.在利用本服务及本信息,用户应遵守各种法律法规,一切以用户的责任利用。因本服务或本网站的缺陷等,应归责于本公司事由造成用户损害时,本公司向用户承担的索赔范围,除因本公司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外,应限制于用户可证明的,直接且实际上发生的损失,该索赔金额的上限为用户对本公司承担的运输服务调配费(如该费用为0日元,则500日元)。但因运输服务或运输商发生或与其有关的损失等,应遵从本条第5款的规定,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对本服务及本信息,包括本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或特定目的适用性、以及本服务的动作性及功能性,不作出任何保证。
3.除有另行规定,本公司因用户利用或未能利用本服务及本信息,包括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的责任,直接或间接对用户或第三方发生的损失(包括数据消失、营业利益的损失等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4.用户违反本条款以及其他有关本服务及本信息明确规定的应遵守事项而发生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任;应由用户承担该责任。
5.有关运输商就提供运输服务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或迟延提供运输服务、送错货物、遗失或破损货物、运输中的事故等)由为用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商承担。因运输服务发生或与其有关的一切抱怨、投诉、问题、事故、损失等应于运输商与用户之间解决。用户不得向本公司申诉有关运输商就提供运输服务的一切投诉及要求。
第 14 条(用户的责任)
1.由本服务及本信息的利用,用户造成第三方损失时,或于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时,该用户应以自己费用与责任解决,且应使本公司免受损害。
2.用户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或者不正当或违法行为造成本公司损失的,本公司得要求该用户索赔该损失。
第 15 条(取消利用资格)
本公司认为用户属下列之一的,无需向该用户通知或催告,得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停止该用户利用本服务的资格等。
(1)用户违反本条款的任一规定时;
(2)本公司认为用户违反第12条规定的保证时;
(3)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本公司认为作为本服务的用户不适当时。
第 16 条(利用期间)
本公司不设定本服务利用期间。但本公司得随时随意,无论理由,无需向用户通知且对用户不负任何责任,终止运行本服务。
第 17 条(本服务的终止)
本公司终止运行本服务时,无论任何理由,用户不得利用本服务。
第 18 条 (可分割性)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或其部分根据消费者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判断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条款的其余规定,以及被判断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其余部分仍继续完全有效。
第 19 条(存续条款)
本服务利用终止后,第 6 条(运输服务的运费)、第 7 条(使用取得的信息)、第 8 条(权利的归属)、第 9 条(禁止事项)、第 11 条(同意事项)、第 12 条(排除反社会势力)、第 13 条(免责)、第 14 条(用户的责任)、第 17 条(本服务的终止)、第 18 条(可分割性)、本条(存续条款)、第 20 条(准据法)、以及第 21 条(排他性管辖法院)的规定继续有效。
第 20 条(准据法)
有关本条款的成立、执行及解释,应以日本法为准。
第 21 条(排他性管辖法院)
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有关本条款或其他就本网站及本信息明确规定的所有应遵守事项发生纠纷时,以名古屋地方法院为初审的排他性协议的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
制定日:2024年10月1日